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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将某某文化农场马路边的东南西北四至或附图75.56亩及半岛的荒坡地44.72亩,共计约120亩,承包给浙江华统集团公司用于开发“农家乐”等旅游项目及产品开发,双方约定承包期为50年,租金价格每亩每年400元(含青苗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合计120亩每年4.8万元,50年共计为240万元,具体约定条款如下:
1、前提:某某农场负责将该土地性质在2013年12月底前将原集体用地转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旅游开发综合用地。
服务合同
DOC
7
Win9X/XP/Vista/7/8/10
Word
简体中文
2017-05-15 1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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