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讲课稿
行为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处分条例》涉及七类热点问题
《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条例》中的不少规定,都反映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将被开除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将受处分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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