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演讲稿
不能,仅凭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想解决******问题最终只会违背立法者的初衷,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的内容沿用了国外******是一种性别歧视的思路,在我国******绝大多数不表现为性别歧视,不符合我国国情;
其次,国外******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对骚扰者惩处同时雇主同样承担责任,而我国无论是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还是民事制裁都无单位承担责任一说;
第三,在法律中明确规范“******”行为先确定******的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侵权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法律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第四,如果仅将******界定为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以后出现女******男性或者同性间的骚扰怎么办?
第五,就算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关“******”内容,受害人到法院同样难以起诉,会因为没有案由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会因为举证难而官司难打;会因为无损害结果证据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难道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能解决了的吗?
我国法律体系不属于英美法系,判例不能成为法律渊源。这决定了我们不能先制定法律后通过用判例不断完善法律来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现有的几起案例都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很多国家靠《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来规范******行为,但我国劳动关系是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单位制定内部防止******的规章制度,由于我国并没有雇主对雇员个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缺乏强制性,更解决不了非工作场所出现的******问题,想依靠劳动法规的修订解决面临的日益严重的******问题一样行不通。
四、如何给“******”定性
******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要把******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首先必须明确“******”的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应该明确规定它的性质,是刑事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应该明确它的责任,是受刑罚制裁、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赔偿;应该明确它的外延,哪些行为属于******,哪些行为属于性犯罪;应该明确它的内涵,******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益。
法律概念关系公民的权益保护,关系到法制建设。难怪给“******”下定义那么难,但要想在法律层面关注******,就不得不给******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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