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证与申报材料
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7>两年内购买商品房、修建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是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9>家庭中有吸毒、赌博、酗酒、嫖娼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悔改的;
<10>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11>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或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同时还要提供目前是否就业证明及就业后的收入证明(包括临时收入,具体是什么时间开始的,从事什么行业,月收入总额等内容,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证中所有页)复印件;患病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中注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夫妻结婚证复印件;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的复印件。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供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
(5)家庭住房证明,包括地址、房屋性质、房屋证件、长期共居人口、房屋类型、房屋结构、采暖方式、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等。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6)个人劳动关系档案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7)职业介绍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职业介绍证明。
(8)协议保险证明。与企业签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复印件。
(9)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10)在校全日制学生证明(包括学校名称、地址、邮编、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学习阶段,学习年限、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等内容)。
(11)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宽释人员、优抚对象、华侨、侨眷、服兵役、水库移民、两劳释放人员、困难企业员工、原工商业者等需提供能过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12)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申报农村低收入家庭时,可以不提供上述(6)、(7)、(8)、三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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