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煤矿,已完成了瓦斯******抽放系统,并投入使用。
?五、2010年新的举措
?2010年,由于我县发生了2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痛下决心,决定采取一系列强硬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春节过后,县长先后3次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制定了相关制度。
?一是实行煤矿目标考核制度。县政府收取5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金,没有发生事故的如数退还,发生事故的,没收责任金,另外惩罚5万元,这不包括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是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各井工矿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年初向县安监局缴纳风险保证金,其中: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缴纳2万元,安全副矿长缴纳1万元,如当年发生一起死亡人员的事故,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用于未发生事故矿井相关人员的奖励,并于发生事故的次月补缴相应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全年未发生死亡人员的事故,风险保证金予以退还,由所在企业给予等额奖励,县安监局给予一定奖励。同时,驻矿安监员缴纳5000元的责任金,建立了驻矿安监员考核办法,将驻矿人员的下井次数、工作尽责程度、安全管理效果与其工资福利待遇,严格奖惩逗硬,体现责权利对等,全年未发生事故的,责任金予以退还,并给予2万元的奖励,发生较大事故的,责任金不再返还,并取消奖励。
?三是严格执行事故停产整顿制度。井工矿山企业凡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该矿停产整顿1至3个月;发生一起较大事故,该矿停产整顿3至6个月;发生一起重大事故,该矿停产整顿6至12个月。事故停产整顿制度从幸福煤矿发生的事故开始执行。
?四是实行专家会诊制度。县安监局不定期聘请具有煤矿专业技术工程人员参与执法检查,针对检查的隐患,提出可操作性的整改方案,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整改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五是实行事故倒查制度。凡发生事故,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从严处罚相关责任人。
?六是认真落实驻矿安监员制度。去年,我县通过全市公开召考了3名驻矿安监员,今年3月,又选调了3名具有煤矿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切实做到每2矿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同时,为强化驻矿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县参照邻近区县的做法,在县安监局增设副总工程师职位1个(非领导职数,享受副科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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