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残疾人专用车整治的情况汇报
政府、各个系统和群众组织,把加强残疾车管理工作作为形象工程、民心工程、爱心工程、稳定工程来抓,搞好舆论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使专治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⒈分流安置
?安置保障的对象是指本市市区非农户口(不含武进区)下肢残疾人车主。市区农业户口的残疾人车主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负责做好思想教育和安置保障工作。
?⑴对于无单位的在就业年龄段以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车车主,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安置保障。①集中安置。由市政府下达指标,各区落实福利企业安置。对超比例安置的福利企业,每安置1名给予5000元奖励。②分散安置。根据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由市、区政府分别下达接收安置任务指标。每安置1名残疾人给予5000元奖励,并计入当年就业比例予以核定。③自谋职业。对愿意自谋职业的残疾人车主,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资金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开业周转金借款5000元。④社区非正规就业。由所在区、街道负责协调安排,每安置一名,对接收的社区单位奖励5000元。⑤政府补贴社会保险费安置。对重度残疾人车主(仅指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如接收单位暂不能安排其上岗的,可按照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接收期间单位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政府出资给予单位补贴。同时从接收当年起即可计入单位残疾人就业比例。⑥临时生活保障。在治理整顿期间一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残疾人车主由政府每月给予260元临时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超过就业年龄段的有劳动能力的,鼓励其自谋职业或在社区非正规就业,并享受上述一次性奖励政策。
?⑵对于有单位的残疾人车主,在职、在岗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思想工作,教育其本人严格按专项整治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下岗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安排上岗,本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对残疾程度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提前内部退养或退休、退职。
?⒉车辆置换
?置换的对象为本市市区户籍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和规定的、无载客装置的、新型残疾人机动车加以置换,实行以新易旧,并提供机动、电动、手摇车等数种车型供车主自由选择。每辆置换的新车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凡新车价格超过补贴数额的,超额部分由车主自付;新车价格不足补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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